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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導報3月8日訊(記者 陳捷 張芯雅 通訊員 廈法)丈夫婚內(nèi)出軌還與他人同居生子,賠!婚內(nèi)對妻女施加暴力,賠!離婚一年后,丈夫被發(fā)現(xiàn)出軌,也要賠!
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有發(fā)生,面對出軌、家庭暴力等行為,女性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守護自己的權益?“三八”婦女節(jié)來臨,昨日廈門中院發(fā)布一批女性維權典型案例,以案說法,詳解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支招女性維權。
案例 1
丈夫出軌與他人同居生子,賠!
吳女士與周先生結婚多年,婚后先后生育二女,在婚姻關系維系了將近40年之際,雙方鬧上法庭。吳女士因發(fā)現(xiàn)丈夫與婚外異性小文(化名)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直至演變?yōu)楣慌c小文以夫妻名義同居,并于2002年生育一子,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吳女士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并由周先生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集美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周先生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小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均已構成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判處相應刑罰。
故一審法院認為,周先生存在重婚情形,準予雙方離婚,對吳女士作為無過錯方要求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的訴求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案例 2
離婚一年后丈夫被發(fā)現(xiàn)出軌,賠!
林女士與洪先生于2008年9月2日登記結婚,并于2009年9月15日生育一子,2019年7月29日雙方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并辦理離婚登記。林女士于雙方離婚后的一年內(nèi)提起離婚后損害賠償之訴,主張洪先生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其出軌行為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思明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洪先生與婚外第三人長期同居導致婚姻破裂,給林女士造成了較大精神上的痛苦及心理壓力,并由此直接導致雙方離婚。綜合洪先生行為方式、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能力、對受害方所造成的損害等因素,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為1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案例 3
婚內(nèi)對妻女施加暴力,賠!
張女士與左先生于1990年7月5日登記結婚,1989年生育一女。婚后雙方也曾琴瑟和鳴,但一切的幸福隨著左先生對張女士及女兒施以暴力化為泡影,忍無可忍的張女士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左先生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思明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左先生對張女士使用暴力,具有重大過錯,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法定離婚情形,準予雙方離婚。同時,左先生的暴力行為嚴重傷害了張女士的人格尊嚴,給其帶來精神痛苦,酌定左先生應賠償張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就該項判決內(nèi)容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五種情形可申請離婚損害賠償
法官說,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此外,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還存在如下規(guī)定:第一,必須以離婚為前提。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上述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若雖然一方有過錯,但并未導致離婚或雖離婚,但導致離婚的原因并非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導致的,則不能適用。
第二,一方有過錯行為。過錯方實施了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及有其他重大過錯等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并由主張一方對過錯方存在的重大過錯行為、重大過錯行為與離婚之間的因果關系、遭受的損害負舉證責任。
第三,主體限制。離婚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以夫妻雙方中的無過錯一方為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過錯行為直接作用于無過錯一方以外的家庭成員時,主張賠償?shù)臋嗬黧w仍為無過錯方。若夫妻雙方均存在過錯行為,則均無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