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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女子起訴離婚,結果發(fā)現(xiàn)丈夫已經(jīng)死亡。女兒表示:“怕媽媽傷心沒有告知實情”,被法院責令檢討。網(wǎng)友:“難以理解!”(來源:大皖新聞等)
據(jù)悉,近日,王阿姨起訴離婚,表示自己與丈夫結婚后,生了女兒小玲,但是丈夫不僅長期不回家,還對她們母女二人不管不顧,不承擔任何家庭費用。
為此,她便和丈夫長期分居,后在幾年前,與丈夫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書。
簽了離婚協(xié)議書后,還沒來得及辦手續(xù),丈夫便離家出走,消聲覓跡。
因為找不到丈夫,于是便提前了離婚訴訟。
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之規(guī)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br>
雖然王阿姨找不到丈夫,法院還是給王阿姨立了案,后通過多種方式聯(lián)系王阿姨丈夫無果后,依法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
經(jīng)過公告后,視為已經(jīng)向王阿姨的丈夫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睹袷略V訟法》第147條規(guī)定,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隨后依法開庭審理了本案。案件審理中,法院聽取了王阿姨的訴求,同時還聯(lián)系了王阿姨的女兒小玲,小玲在法庭上表示,也聯(lián)系不上父親,沒有父親的聯(lián)系方式。
本著謹慎處理的態(tài)度,開庭后,法院又往王阿姨丈夫的戶籍所在處跑了一趟,結果意外發(fā)現(xiàn),王阿姨的丈夫早已經(jīng)去世。
法官非常震驚,便致電小玲了解情況,小玲這時才坦白,早就知道父親已經(jīng)去世的事實。
在被問及為何隱瞞父親去世一事時,小玲表示是怕媽媽傷心。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小玲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已經(jīng)違法,法院考慮到了小玲并非案件的直接當事人,且坦白悔過,依法當場對小玲進行訓誡,責令其作出書面檢討。
《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項規(guī)定,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終結訴訟。法院最終終結了案件。
該事一時間引起熱議,有網(wǎng)友詢問案件終結了,算離婚嗎?還有網(wǎng)友認為小玲的回答有貓膩。
【安律說法】
那從法律上該如何看待此事呢?
1、夫妻一方死亡,婚姻關系自動解除。
《民法典》第51條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可見婚姻關系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一旦夫妻一方死亡,婚姻關系就自動消滅。再結婚就不用擔心重婚等問題。而也正是如此,法院直接終結了王阿姨的離婚案件。
2、小玲為什么隱瞞父親死亡的事情?
小玲父母關系本就不好,小玲表示擔心把父親死亡的消息告知母親,母親會傷心確實令人質疑。
《民法典》第1123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第1127條規(guī)定,法定繼承順序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其中,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具體到本案,如果小玲父母離婚,小玲就是父親的唯一繼承人。反之,小玲父母沒有離婚,這種情況小玲父親的遺產就需要由小玲與母親平分。
因而從這個角度而言,不排除小玲隱瞞父親死亡的事情,是為了單獨繼承父親遺產。
3、當然,小玲隱瞞父親死亡的真實目的到底是為什么,目前怕只有小玲自己知道。
而應當注意的是,雖然小玲的母親已經(jīng)與父親沒有了感情,沒有辦理離婚,仍屬于合法夫妻,王阿姨依法享有奔喪、祭祀丈夫的權利!
小玲此舉不僅干擾了司法、令人質疑,也已經(jīng)侵犯了王阿姨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
如果王阿姨不能原諒自己的女兒小玲,完全可以要求小玲賠禮道歉、甚至于賠償損失!
這事您怎么看?歡迎在評論區(qū)留言,與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來源:安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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