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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荊接受了央視網記者采訪,就離婚財產分割、家務勞動補償、婚內財產轉移、撫養(yǎng)權及撫養(yǎng)費問題進行解答。
1.婚內一方出軌是否會影響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張荊:很多人會有一個誤區(qū),認為只要能夠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方有過錯,比如家暴、賭博、出軌,對方就應該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實際上在法律規(guī)定中,財產分割的結果只和與財產相關的行為有關系。此外,婚內出軌,甚至家暴,只要認定對方有過錯就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可以要求對方就過錯行為單獨承擔責任。
2.家務勞動補償金是什么?如何確定數額?
張荊:民法典實施以后,在家庭中全職的一方有了一項新的權利,不只是女性,也包括男性,可以要求家務勞動補償金。這是要確認,對家庭付出多的一方的行為是正確的,也應該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
而付出是有形的,它應該是要被看到的。那么在離婚的時候,最直接最有形的補償是以貨幣的形式對這一方的付出給予肯定,表明家務勞動不是無償的。我認為家務勞動補償金真正的意義在于,彌補全職的一方因離開職場而受到的個人未來發(fā)展方面的損失和收入的減損。事實上立法者注意到了為家庭付出多的一方,確認他們有權利去要求另一方,以因為自己的付出而多獲得的那一部分的未來收益,來對自己做出補償。
能夠看到現在司法實踐中,在衡量家務勞動補償金數額的時候,重點考察的是婚姻的長度、付出一方對于婚姻家庭所做出的貢獻以及支付補償金一方的收入水平。
3.另一半進行婚內財產轉移,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張荊:目前在司法實踐當中,離婚的時候,法院會關注到雙方財產的狀況,比如2021年提起離婚,在查詢財產狀況的時候,可能會向前推一年,查清雙方正常的財產情況。
其實我想說,承擔家務勞動、做全職都沒什么,這是家庭分工的不同,并不意味著低人一等。但如果在長期的婚姻關系當中,沒有去了解自己財產的權利和勇氣,那也就意味著如果有一天離婚,對方經過各種財產隱藏和規(guī)避,必然導致你片瓦不留,什么都分不到。
所以在婚姻中,第一,要爭取知道夫妻共同財產的狀況;第二,發(fā)現的一些蛛絲馬跡,線索要及時保留。
舉一個例子,比如夫妻中一方掙了錢,指定的款項到達本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后,卻不想告訴配偶,而是把這個錢拿出來,直接給父母轉過去了,或者給父母買了房子,登記在父母的名下。這種情況,通過資金的路徑是能夠查出來的,是可以要求撤銷或者重新分割資金的。前提是你得有相應的資金路徑以及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4.離婚后孩子的撫養(yǎng)權如何確認?
張荊:首先分年齡段。在兩周歲以內,孩子在原則上是要判給媽媽的,因為這個時候還處于哺乳期,媽媽更熟悉孩子的生活習性,這樣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2周歲到8周歲之間,就要區(qū)分誰來撫養(yǎng)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教育。
在8周歲以上就要聽取孩子自己的意見了,因為孩子已經能判斷誰對他更好。
另外還要考慮到孩子客觀需求的現狀,其實就是秉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哪一方的養(yǎng)育方式、對孩子的成長教育方式更加有利于孩子,法律就會考慮到哪一方。
5.離婚后撫養(yǎng)費支付有哪些標準?
張荊:通常來講要考慮孩子的實際支出、本地區(qū)的生活水平及支付一方的工資收入。對于絕大多數的工薪階層來說,都是按照工資的20%~30%來進行支付的。
沒有工作的就要考慮本地區(qū)的實際生活消費水平。也有收入特別高的,一年掙上千萬,肯定不能按照這個標準來進行裁判,還是要結合孩子實際的花費,可能會比普通工薪階層略微高一點,但是也不會按照離婚之前的開銷水平,重點是滿足孩子基本的實際的花費。也不允許另外一方借要孩子撫養(yǎng)費的名義去實現自己對財產的期待,這是不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