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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媒體刊發(fā)的一篇題為《無法查證的婚姻關系:想離婚,請先證明你已婚》的報道引起熱議。
甘肅一名女子與丈夫2001年結婚,多年來感情不和,想要離婚。然而,結婚證原件,一張已損毀,另一張已丟失。女子到民政局查詢婚姻登記檔案,被告知“查無此卷”——在法律層面,這個婚姻無法被證明是存在的,離婚自然無從談起。
與此同時,戶籍信息中,女子的戶口本上卻依然是“已婚”狀態(tài)。不提供離婚證,就不能遷出戶口,無法開啟新的生活。
這個問題就堵在這里——想離婚,請先證明你已婚。
婚姻登記處
01 離婚悖論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橐龅怯洐n案的保管期限為100年。當事人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可以申請補領?;橐龅怯洐C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fā)結婚證、離婚證。
離婚的前提是證明已婚,可補辦結婚證的關鍵憑證是婚姻登記檔案。
當?shù)貦n案局工作人員稱,查不到婚姻登記檔案,出現(xiàn)這種狀況的原因,可能是紙質檔案在移交過程中遺失,也可能是雙方當時領證之后沒有辦理婚姻檔案——這種情況在當年并不少見。
解決辦法也有,找到當年辦結婚證的人,讓對方出個證明,證明當年確實曾經(jīng)辦理過這份結婚登記就行。
可十幾年過去,當年辦理結婚登記的工作人員早已無從查起。
還有一條路,就是走“特事特辦”——特殊情況,特殊辦法。
石家莊曾有過一個極度相似的案例:一對1974年結婚的老夫妻,因為辦事兒需要結婚證明,同樣是結婚證丟失,婚姻檔案也找不到。當?shù)氐幕橐龅怯浱幗o的解決方案是:戶口所在地開具一份夫妻關系證明,或者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自出具一份夫妻關系證明,然后攜帶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以及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3張,到原婚姻登記處或夫妻任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補辦。
可本案的問題是,男方不愿意出面配合。
此前雙方協(xié)議離婚時,男方就曾突然反悔,并稱最后一本結婚證“找不到了”。走起訴離婚也是同樣的路——開庭當天,女子在法院門口等了一天男方也沒有出現(xiàn)。
按照戶籍管理規(guī)定,戶口本上“未婚”改為“已婚”狀態(tài),需要有結婚證原件才能辦理,這證明結婚證是存在過的,能否以此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系呢?
邏輯上能,但程序上不能——民政部門目前尚無將戶口本婚姻狀態(tài)作為婚姻證明的程序規(guī)定。
所以,這件事就像那個開鎖小品演的一樣:
黃宏為了找被鎖起來的身份證叫來開鎖公司,開鎖公司的人說要開鎖必須提供身份證;黃宏叫來物業(yè)給自己證明身份,物業(yè)也找他要證件才能證明,并說出了那句經(jīng)典臺詞:
“不行呀,我們是有制度的,沒有身份證明,我怎么知道你是你?。俊?/strong>
小品《開鎖》
02 為什么會陷入死循環(huán)?
這樣,咱們假設男方死了——在這件事情中,確實和死了沒什么兩樣。河北省衡水市民政局曾經(jīng)受理過這樣一個投訴:
A女子的丈夫意外死亡,突然另外一名B女子跳出來,聲稱也與男方存在婚姻關系,并拿出了結婚證和婚姻檔案丟失的證明。A女子認為,結婚證是偽造的,檔案丟失證明是違規(guī)出具的,要求民政部門予以撤銷。
在男方死亡、結婚證和檔案丟失證明存疑的情況下,當?shù)孛裾块T是如何判斷婚姻關系的呢?
——通過詢問相關當事人、查閱劉某孩子的準生證、戶籍檔案等相關資料,認定夫妻雙方為夫妻關系,結婚證真實有效。
圖片來源:衡水市民政局
可見,即使書面證明不能采信,認定夫妻關系也并非不能。
本案真正的阻礙還是男方意愿,而非手續(xù)不全。
在一方當事人明確不配合的情況下,哪個部門敢拍板給個“特事特辦”的方案?
萬一男方揪住程序瑕疵不放,像上面這位網(wǎng)友一樣來個投訴或者行政訴訟,誰吃罪得起?
辦了,不僅無功,還可能有過。不說“為民解憂實事求是”這些美好的理念,就說這個現(xiàn)實的制度激勵——是你,你會辦嗎?
最重要的是,據(jù)以往經(jīng)驗來看,給“離婚”創(chuàng)造便利的公職人員,還要面臨潛在的生命威脅:
2020年,黑龍江哈爾濱就曾有一名法官,開完庭后被不服離婚判決的男子拖到收發(fā)室,用剔骨刀殘忍砍殺;
2017年,廣西陸川的一名退休法官,被他22年前辦理的一起離婚案件男方當事人報復殺害;
2016年,北京昌平法官馬彩云,在自己家樓下,被不服離婚財產(chǎn)分割結果的歹徒開槍打傷,搶救無效死亡……
這些于法有據(jù)的法官尚且不能自保,何況是要特事特辦的辦事員——一個不小心,就可能被男方當成導致自己人生不幸的罪魁禍首而慘遭報復。
03誰的責任?
這篇報道的評論區(qū),不少網(wǎng)友為女子的離婚難題義憤——國家有相關檔案管理規(guī)定,如今丟了,難道不需要有人站出來負責?
新聞事件評論區(qū)
其實《婚姻登記條例》第18條對這種情況作了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但這個條例是2003年頒布生效的,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是2001年辦理的,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很難以此追究辦事員的失職責任。當?shù)貦n案局工作人員也說過,在那個檔案管理不規(guī)范的年代,“只領證沒有婚姻檔案的情況很多。”
刑法中規(guī)定的“玩忽職守罪”也很難適用——入罪標準是“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本案的情形尚未達到。
這種情況,只能被歸類為“歷史遺留問題”,也只能靠今天的智慧來解決。
2018年,國務院曾下發(fā)《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各部門要對本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等設定的各類證明事項進行全面清理,盡可能予以取消?!?/p>
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是“放管服”改革的一部分,目的是減證便民、優(yōu)化服務。
個人證明力量有限,在戶口本不具證明效力、結婚證丟失、男方不配合的情況下,女子還要如何來證明婚姻狀況?哪個部門能給她指條明路?
她面臨的是一個無法打破的死循環(huán)——各部門對這一點心知肚明,只是都能找到“獨善其身”的理由,所以便都袖手旁觀。
無論是婚姻登記丟失還是辦理時壓根沒登記,這都不是當事人的錯。工作有紕漏,發(fā)現(xiàn)后就應該積極采取措施填補漏洞。既然當年“只領證沒有婚姻檔案的情況很多”,就說明這并非孤例,難道民政部門不應該建章立制,拿出一個破解死循環(huán)的解決方案嗎?
前述《通知》第五條規(guī)定:“要加強督促檢查,……隨意將行政機關的核查義務轉嫁給群眾和企業(yè)的,及時糾正查處、引發(fā)不良社會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