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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趙某與王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2004年5月依法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2005年6月,二人之女趙小某出生?;榍?,趙某便患有精神疾病,婚后一直未能治愈,后夫妻感情不和,經(jīng)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2009年10月,王某返回河南老家居住,之后趙某與王某一直處在分居狀態(tài)。趙某的殘疾人證上載明:趙某為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叁級。
王某因丈夫患有精神疾病,和分居多年后,如今以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為由,想要離婚。協(xié)商不成,便準備起訴離婚。
面對這樣的情形,妻子提起離婚訴訟,其訴訟請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律師分析
離婚標志著一個家庭的解體,涉及到夫妻雙方身份關系的變動、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子女的撫養(yǎng)等問題,對當事人關系重大,而涉精神病人離婚案件更是較為特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jié)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本案中,趙某與王某的婚姻關系已經(jīng)存續(xù)了十余年,且婚后趙某的精神疾病一直未治愈,可知王某在婚后即得知了趙某患有精神疾病,王某知道撤銷事由的時間已經(jīng)超過了一年,因此王某已經(jīng)不符合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條件。
雖然王某不符合撤銷婚姻的條件,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本案中,自2009年10月起,趙某與王某便因感情不和,一直處于分居狀態(tài),至今分居已有10余年,可以視為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因此,王某的離婚請求,有希望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