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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意義:依法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婚姻權利
維護殘疾人婚姻權利是殘疾人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判決殘疾人離婚與否,將會對該殘疾人今后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人民法院對殘疾人與其配偶之間婚姻關系是否破裂的認定要嚴格遵照法律規(guī)定,更加慎重。本案中曾某某為智殘人員,曾某某的父親以其法定代理人名義起訴離婚,在張某某明確表示愿意與曾某某共同生活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本著維護殘疾人最大利益的考慮,依法作出了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二、基本案情
曾某某系智殘等級為二級的殘疾人,2013年7月與張某某登記結婚。在曾某某懷孕后,其父親擔心有遺傳風險,要求曾某某流產未獲曾某某、張某某同意且又有房屋拆遷利益分配問題等原因,導致曾某某、張某某與曾某某的父親矛盾日益加深。后者遂以曾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在聽取各方當事人及相關證人意見,走訪社區(qū)居委會、婚姻登記管理所、計生委了解相關情況的基礎上,認定曾某某雖有智力殘疾,但與張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夫妻關系和睦,并無感情破裂跡象,本著尊重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權益的考慮,依法駁回了曾某某父親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
(本案報送單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